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
我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修订并施行,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企业的要求不高,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有进出口字样即可申请。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应去企业注册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登记,企业应持经营范围有进出口字样的营业执照等去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登记。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登记表后,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登记表》自动失效。只有办全了海关外汇等相关手续,企业才可正常开展进出口贸易。自2015年10月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2018年3月31日后,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将不再有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与注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