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海关负责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动物遗传物质的定义
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包括牛精液、猪精液、小反刍动物(绵羊、山羊、鹿)精液、牛胚胎、绵羊胚胎、山羊胚胎、马胚胎、猪胚胎等。
允许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企业名单详见“允许向中国出口遗传物质企业名单”,海关总署官网动态更新。也可主页联系我为您解答。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的备案管理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向海关提交备案材料,包括:“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人员,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隶属海关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上报直属海关予以备案,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三、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四、进境申报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凭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等有效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五、口岸查验
1、单证核查核验输出国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内容的要求。国外输华检验检疫证书应由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官方出具,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格式、官方印章等应与海关总署印发的证书模板相符。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须与报关货物的信息相符。
2、现场检验检疫实施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查询单证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查验产品是否来自于相应注册企业,来源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类别)是否完整,且满足许可证检疫要求。封识、包装、容器是否完好。
3、检疫处置经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隶属海关准予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海关申报。凡无检疫证书或证书无效的,不予入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对进口单位进行处理。货、证不符的,装载容器封识开启的,封识与证书不符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输出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相关公告、禁令执行。
六、目的地查验
1、货物检查货物需要目的地查检等作业时,目的地海关应实施检疫监管。目的地查检海关关员详细了解输出国兽医证书有关信息,核对检查装载容器标识、封识、包装、保存情况和数量,核对货物标识是否一致。
2、抽/采样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双边协议,以及国家标准《牛冷冻精液》(GB/T)、《山羊冷冻精液》(GB/T)、《牛胚胎》(GB/T)或高于上述要求的合同约定进行抽/采样,并填写“抽/采样凭证”。采集的样品应保存于液氮中,并及时送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七、结果评定及处置
经目的地海关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实际数量超过许可证数量5%的,遗传物质包装标识与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信息不一致的,经实验室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八、监督管理
海关对遗传物质的存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应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输入的遗传物质单独存放,标识清楚;专人负责进口遗传物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真实规范填写出入库、存放等记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应直接到动物饲养场使用或直接销售给动物饲养场,不能卖给中间商;使用单位应该定期向监管海关提供每批的销售合同和销售记录;受体动物及其后裔应给予标识,并建立相关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海关备案。